天府新区的农村土地确权给农民了过后,农民可以依法以出租形式流转给第三方吗?
我们想在天府新区找山地区域做一些果树栽培方面的农业生产。然后就以出租的形式与农民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并且在合同签订过后就拿到当地政府报备案。当地村委就说不准,也不说明为什么不准,就说是开会的决定。请问一下到底现在天府新区的农村土地可以流转不?要以什么形式流转。如果不准,那是依据的什么规定来的?这些是当地政府自行制定的还是确实有法可依?
这个是我们现在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十九条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但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应当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采取转包、出租、代耕、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原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仍要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由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重新确定承包关系,并按照第十条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书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以及因征收、征用而依法获得补偿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统筹城乡局、永兴街道、籍田街道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故永兴、籍田街道农村土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经永兴、籍田街道核实,近期,二街道未收到土地流转备案。
二、流转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设立成都农村交易所天府新区分公司,按照“统一交易原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建设”,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一站式”服务。因此,鼓励所有涉及农村产权流转进场交易。
三、关于您在电话中反映合同不能履行,违约金应由谁赔付的问题,涉及合同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6月30上午9时30分、10时20分、10时50分与您联系,您的电话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