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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求助】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投诉后,无反应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6-20 20:42 已回复

2020年5月24号,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5月27号,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直到今天6月20号,没有任何反应,希望成华区委书记能帮帮我,催促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此事。我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为1510108002020052498844965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6-23 15:59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
2020年5月24日17:59,云南消费者余海涛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其在淘宝网购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茶叶,要求退赔费用和赔偿损失,并随件发送4张照片作为证据。经初审消费者申诉符合相关受理条件,我所决定受理,并于2020年5月27日17时通过12315反馈给消费者。随后我所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商家为“成华区阳鑫思俊商贸部”,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133号附6号”,经现场检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133号为“昆华图文工作室”,并无附号,现场未见成华区阳鑫思俊商贸部,也未有该经营户在此处经营的证据。随后我所工作人员又申请提取该经营户注册登记档案、年报信息等相关资料,截止目前为止,仍未能联系到成华区阳鑫思俊商贸部及其负责人,我所已申请将该经营户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如果在法定时间内仍未能联系到商家,我所将终止调解,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消费者。目前,该案仍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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