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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劳动法规定可以长期病休,但企业不同意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6-18 02:13 待回复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我在工作期间患上了癫痫性精神病,现在医疗期已满,公司说的必须劳动部门批准才能继续病休,可是我找到劳动局,请他们把上述劳动法规定原封不动、一字不改地抄下来,再盖个章,这么简单的事他们都不愿意做,这就是为人民服务吗?有个领导居然还说单位不准我继续病休,那我就只能认命,如果他的话有理,如果人社局不责令企业,那么哪个单位又愿意员工继续病休呢?毕竟单位要多花钱,那么到底是单位效益重要,还是患病员工生命重要?人社局连这么简单的选择题都不会做吗?如果人社局不主持公道,那特殊疾病就不可能延长医疗期,那上述劳动法规定就形同虚设了。因为人社局既不愿抄写上述劳动法规定也不愿盖章,然后公司就以人社局没批准为借口,不准我继续病休,我属于特殊疾病至今未愈,希望继续病休,既然劳动法规定只要没痊愈就可以长期病休,能否病休应该以病情是否痊愈为标准,不应该以企业是否同意为准,难道劳动法形同虚设吗?请劳动局责令企业同意病休,我知道我的情况可能很特殊,请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谢谢领导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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