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局等部门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执行省卫生厅、省劳动厅、省妇联、省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成卫字[1997]第21号)其中存在以下规定“纯母乳喂养产妇,累计产假不得超过四个月。”
上述通知内容由于其发布年代过早(发布于九十年代末且处于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时期),相关考虑不全(现在国家积极推行二胎和优生优育政策),与现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相关内容冲突,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四川省产假基本上已达到“158天产假(包括98天产假、60天生育假)”明显超出成都市(成卫字[1997]第21号)通知内容规定。
在此法律法规漏洞上,部分民营企业以该内容为依据,拒绝女职工申请“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请成都市政府对该法律法规进行修正,以弥补因该政策导致的民营企业通过钻政策漏洞形式,恶意剥夺女职工正常休假权利。
您好,经咨询,原成都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妇联、市总工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省级相关文件精神,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落实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成卫字〔1998〕第37号),文件中明确: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产妇,在享受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各单位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盖有‘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证明,安排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凡与纯母乳喂养休假有关问题,以此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