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丈夫是三岔镇八角村人,我们结婚已经10年育有两个孩子。因我户口在凉山州德昌县麻栗镇民主村9社,婚后丈夫也在这边打工,孩子因上学在这边且户口就跟我上在了一起,我们买的社保也是农村新农合,且户口本上也是农村户口,且我在这边没有工作属于农村妇女。在为拆迁时我们曾要求婚迁户口在八角村,但拒绝我们入户的理由是我们户口的所在地为推动城乡结合我们户口迁不了。但我们并非城镇居民参保都是农村医疗。我们农村户口性质始终是没变的啊。关键孩子落户在这边是因为上学且也是农村户口为什么不能跟随父亲享有拆迁安置?请问官方我们三人或者两个孩子因上学落户我这边。是否能都享受他父亲户口所在地八角村的拆迁补偿安置?关键我现在不能接受的是孩子是农村户口,我也是且无工作,为什么孩子不能享受安置,我们家等于3人没有房子安置,我们住哪里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了解,八角村1、2、3、4、5、6组实施整组自愿搬迁工作,实施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为成高管函〔2017〕170号文件批复的简府发〔2017〕26号文件,安置的人口是在籍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户的下列人员纳入住房安置人员范围:
1.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安置对象;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征收土地农转非将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未享受拆迁住房安置,且在房屋拆迁时仍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读书将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
4.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因“经济户口”或“自理口粮户口”迁出后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
5.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配偶;
6.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家庭中的“轮换工”(国家政策确认)轮换时退休人员可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
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宅基地而未享受宅基地,现该集体经济组织又为全征全转社的有户无房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住房安置对象。
关于您提到您本人及孩子的安置问题,由于您三人户籍未迁入八角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符合人员安置条件,不能安置。
另户籍迁移问题建议您咨询三岔街道派出所户籍办028-27066961。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6月19日9时47分、6月22日10时32分,拨打您电话,提示关机无法联系上您。若有疑问,您可拨打三岔街道办事处拆迁办电话028-27322358。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