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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查不到规化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6-12 22:27 已回复

全 体业主于2012左右购买江阳北路75号1号楼,当时购买时就是千升酒店,因当时签合同的巫德刚不履行合同,致使150多户业主现在弄不清楚当时这幢楼的规化是什么,怎么以前的公安学校的学生住宿楼改成了综合楼,又怎么将综合楼改成了住房买给个人,公摊是怎么划分的,根据物权法,业主们有知情权,到房产交易中心去查档案时,工作人员都发现有问题,经他们商量后被告知没有资格查询,希望刘书记能为我们150多家业主主持公道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06 17:43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情况
经查档核实,您反映的不动产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北路12幢(现坐落为江阳区江阳北路75号),原房屋所有权人为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省公安学院),系自建房屋,共8层。该幢房屋所在宗地为划拨住宅用地,于1991年7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7月,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向原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以下简称市房监所)申请办理该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1998年1月9日,原市房监所经审查后,依法办理了该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泸市房权字第51058号,建筑面积为6386.13平方米。根据省公安学院向原市房监所申请办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该幢房屋的建设项目名称为“综合楼”,而根据省公安学院申请办证时提交的泸州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1995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该幢房屋的用途为学员宿舍、营业房等。因1998年以前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用途登记信息一栏,原市房监所向省公安学院发放的该幢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泸市房权字第51058号)并未记载房屋用途。
2007年1月24日,因该幢房屋的所有权人名称和坐落发生了变更,原市房监所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办理了该幢房屋的所有权人名称、坐落变更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名称由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变更为四川警察学院,坐落由江阳区江阳北路12幢变更为江阳区江阳北路75号。2007年1月25日,四川警察学院向原市房监所申请办理该幢房屋的变更登记,将该幢房屋按层进行分割。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之规定,原市房监所依据原登记资料以及1995年省公安学院修建该幢房屋时的1-8层设计平面图等资料对该幢房屋按层进行了分割,并依法办理了该幢房屋的变更登记。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96.1-2000)附录A中的A6房屋用途分类:“集体宿舍: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的规定,原市房监所在办理该幢房屋的分割变更登记时,将该幢房屋中用途为学员宿舍的房屋登记为住宅。该幢房屋经分割后,登记的用途为:1层为商业,2层为商业、住宅,3-8层为住宅。
经四川教育厅批准,四川警察学院将该幢房屋整体拍卖出售给了巫某某,巫某某于2007年1月30日向原市房监所申请办理了该幢房屋的转移登记,并于2007年7月向原市国土局申请办理了该幢房屋所在宗地的划拨转出让手续。2011年1月,巫某某向原市房监所申请办理该幢房屋的变更登记,将该幢房屋2-8层按间进行分割。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原市房监依据原登记资料、1995年省公安学院修建该幢房屋时的2-8层设计平面图、施工图等资料对该幢房屋2-8层按间进行了分割,并根据《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以及房屋实际情况测量、计算出每间房屋的分摊面积(法律法规并无分摊面积只能占总面积的多少这一规定),原市房监经审查后依法办理了该幢房屋的变更登记。后巫某某将上述分割后的2-8层房屋陆续出售给了唐某、罗某某、余某某等人,并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情况
经调查,2020年6月3日,该幢房屋其中一户业主曹某某因诉讼原因向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位于江阳北路75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交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要求查询“怎么以前的公安学校的学生住宿楼改成了综合楼,为什么综合楼改成住房卖给个人,公摊包括哪些”等问题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之规定,登记中心依法告知了曹某某,因其是通过向原产权人购买取得该幢楼其中一套房屋产权,其只能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即原产权人与其共同申请办理该套房屋转移登记的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其要求查询的其他登记资料不属于本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中心依法查询出曹某某名下位于江阳北路75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询问其是否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曹某某表示不需要。又因曹某某是通过购买取得该房屋产权,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之规定,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并告知了曹某某。
三、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江阳区江阳北路75号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您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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