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新都购买了成都新都恒大缤河左岸面积将近120平的房。售楼部人员说这个是住宅,产权70年,但房管局备案显示为公寓。销售说这个本质是住宅,属于住宅式公寓,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现在经过和开发商友好协商沟通,开发商同意撤销之前备案,解除合同。更换为住宅。但是房管局这边撤销备案需要法院判决书。本来就和开发商协商好更换房屋,协商好还非要走法律诉讼途径,不仅浪费社会公共资源,也给购房者额外增加成本,律师代理费近2万,法院按房屋价值2%收取诉讼费,恳请领导简化处理。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若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退房协议,可共同向区住建局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照规定办理。
若您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联系电话:(028)89397997。在此,感谢您对新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