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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用于偿还第三套房房贷?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alvinlisu  2020-06-10 09:40 待回复

本人和爱人各自在婚前购买过一套商品住房,分别提取过个人的公积金用于偿还相应银行贷款,我们在去年提前还清了全部两套住房的贷款,于今年年初购买了第三套改善型住房,并办理了银行住房商业贷款,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615号)(详见附件1、2)中第四条第六款以及第八条的相关要求,准备好了相关合同和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对冲还贷业务,被告知无法提取,原因是我夫妻二人已经提取过公积金用于两套住房的贷款还款,不能再提取公积金用于第三套住房的贷款还款了,随即我便询问这个规定是何时制定,有何相关政策依据?工作人员告知网站上有通知,于是我便离开了,下来进行了多次电话咨询。后来得知,工作人员所谓的规定为《公积金业务通知》2019-6(详见附件3)第一条,后来,我便询问了该业务通知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在留言处找到了一个这样的答复。

1.问:为什么最多只能支持两套房贷办理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答: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住房公积金应保障刚需、支持改善、抑制和禁止投资投机。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出的明确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果支持第三套及以上房贷办理提取,则变相鼓励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投资投机,与中央和部委要求精神不符;对于仅有一套房贷甚至未使用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也有失公平。

其中提到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详见附件4),我在住建部官网上查询到,其中描述根本未涉及限制第三套房提取相关内容,只是限制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该文件与其《业务通知》制定毫无逻辑关系,该业务通知内容是否属于变相限制职工依法正常提取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权利,此举明显有违国家相应政策法规要求。同时我还咨询了周边其他市州相关公积金政策,包括成都市,相同的情况,并未限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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