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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关于泸州市叙永县正东镇派出所违规办理户籍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6-09 19:08 已回复

我户原系叙永县正东乡城子头村三社村民(现名:正东镇伏龙村十社),2009年,我父母偶然发现我户农村户口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故被转为城镇户口,通过询问得知当时经办部门,于是找到当时经办我户转户工作的街村居委会了解情况,街村村委会经核实,确定当时转户征求意见时并未经我户同意,并向我户开具相关证明,多年来,我父母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解决户籍问题未果。
现我经查询国家相关规定,我户当年并不具备转户资格且我户并未收到任何转户信息,因此,希望正东镇派出所撤销当初违规转户行为,恢复我户原籍。我于2020年4月8日致电0830-6110110得到回复系我户户籍转移为集体转移。因我社并未有过集体转户,遂又致电市长热线,其间收到一私人电话(如有需要提供 )回复称是我大伯去办理的转户,我当时提出疑问,我大伯并非户主,来电人让我去询问我大伯。后收到网页回复系我爷爷当年(2005年)办理的转户。因我爷爷当时已身患病,不可能前去办理相关业务,于是,我于2020年4月28日再次致电市长热线收到网页回复系我爷爷授权我大伯带着户口本前往办理的转户。因几次回复内容前后不一,与事实不符:
1.李泽强只是在2007年去办理分户,从未办理过转户.
2.户口本2007年3月16日李泽强办理分户前一直在我父母手中,李泽强根本不可能带去办理;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户并不具备农转非的资格,且我户从未申请过农转非!
4.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根据以上文件,正东派出所当初在办理我户户籍时存在不当行为!
以上,我户一直居住在该村该社从未搬离,所有大小事情,国家政策均由村上(伏龙村10社)通知与办理,农村承包地一直在耕种,退耕还林也一直在维护!若我户转户当初确实具备转户资格且程序合规合法,请相关部门出具事实证据,请勿再以户籍问题距今多年、当初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进行推诿,国家2001年出的文件规定的很清楚!其次若是当初的反映能及时解决,也不会拖至今日。恳请相关部门重视并给予解决为感!
以下附件为别为:
1.当初经办我户户籍转户部门证明信
2.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截图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06 11:49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关于泸州市叙永县正东镇派出所违规办理户籍问题 ”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2005年11月10日, 按照《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部分居民整体转类的批复》(叙府涵[2005]29号)文件精神,原震东乡城子头村三社李某贵(户主)申请将本户户口转为震东乡街村城镇户口,原同户人员包含长子李某强、次子李某宣、儿媳商某琴、孙子李某、孙子李某等人。2007年3月16日该家庭成员分为两户,一户李某强(户主)、李某贵2人,另外一户李某宣(户主)、商某琴、孙子李某、李某4人。2007年7月30日,叙永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整体转类相关问题的批复》(叙府涵[2007]42号)文件,同意2005年整体转类涉及的居民在2007年9月6日前对本户户口属性进行再次选择,李某强申请保留城镇户口,李某宣在通知的时限内未对户口属性提出调整申请,也就维持了户口的现状。
对于李某反映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故被转为城镇户口的问题,一是根据叙永县人民政府(叙府涵[2005]29号)、(叙府涵[2007]42号)文件精神,选择户口类别只能是家庭户的户主或者代表家庭户的成年人(一户只能推荐一人),不可能征求每个家庭成员,而且当年李某未成年,户主李某贵申请后其同户人员李某强现场办理,李某强选择了城镇居民户口类别,有李某强征求意见表(存根)。二是2007年县政府同意对该批户口进行申请调整,乡镇政府、村社、派出所均进行了宣传、公告和征求意见,要求2007年9月6日前必须作出选择,逾期不选择者视为自动放弃,以现有户口类别为准。当年李某的原同户人员李某强是震东社区的文书,对政策非常清楚和了解,李某的户主李某宣逾期未提出变动申请,故户口维持现状。三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从 2012年7月25日起,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综上所述,您提出其户户籍类别被无故转为城镇户口系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变更。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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