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公安厅 » 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移动测速涉嫌钓鱼执法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交通 投诉】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移动测速涉嫌钓鱼执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6-09 12:54 已回复

尊敬的厅领导:

您们好!

请问四川省高速公路移动测速如何判断的?设置原则?

本人于6月6日在G93成渝环线泸州段行驶,由重庆驶向泸州方向,途径分水岭枢纽立交。在进入分水岭枢纽立交前有限速100限速提示,且有固定测速点,过完分水岭枢纽立交后同样有固定测速点,本人均按限速行驶。在本人离开此限速路段,恢复120km/h限速,当时时速约110km/h左右。同时我有发现高速路旁应急车道上(有树枝遮挡)躲着一辆高速执法车,此执法车位置距离驶入该路段前限速100提示标志约有1.9km(百度地图实测),且在限速100固定测速结束点后方约200m处。

本人在高速路口蓝田收费站被拦截告知超速,执法交警告知本人车速达到123km/h,超速20%未超50%,扣6分,罚150元。

本人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交警移动测速前200米应该设置“测速提示牌”,测速范围应该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动测速结束点或下一测速点。

二、移动测速必须由相关执法人员(交警)执行,测速的时候必须由2位或者以上交警检测,车载移动测速必须装交警队专用巡逻车上测速。在保证不影响交通行驶环境的情况下,巡逻车应在移动测速范围内的开矿路边上进行,不能将测速仪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挡物后进行隐秘测速。

三、根据《移动测速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在已设置固定且正在使用的电子监控系统前后3公里不得重复使用移动测速点;

四、因考虑到移动测速仪器的误差,移动测速仪的起拍速度值应略微高于测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设置高于限速值10km。鉴于不同路段的路况不同、车流量不同,设置的限速值也会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于限速值10km,城区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设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设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设置。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本人进行投诉:

首先:高速路收费站处执行交警向本人出示照片为普通微信群中一张照片,本人无法得知此微信群是何群,有何作用?现场交警有执法视频为证。

其次,交警移动测速前200米应该设置“测速提示牌”,测速范围应该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动测速结束点或下一测速点。而现场交警流动测速执法车测速前方200米范围内并未设置“测速提示牌”,现场仅有的限速标志位于进入分水岭立交前方200m处,距离执法车相距远达1.9km左右。本人认为此移动测速执法车设置完全不规范,不合法,有钓鱼执法之嫌。

其三、移动测速执法车停靠在高速路应急车道上,且不论是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是否影响行车安全。本人无法确认此移动测速巡逻车是否有2位或以上交警进行现场检测,更怀疑无人值守此巡逻车。该巡逻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现场有障碍物(树枝)遮挡处于隐秘位置。本人认为此移动测速执法车设置完全不规范,不合法,有钓鱼执法之嫌。

其四、在已设置固定且正在使用的电子监控系统前后3公里不得重复使用移动测速点。本人认为此路段已有两个经公示固定测速点位(第一个:位于进入分水岭枢纽前;第二个:位于出分水岭枢纽后下坡处),本人认可此固定测速点位测速行为,但不认可在此固定测速后不到500m重复使用移动测速点。此移动测速执法车设置完全不规范,不合法,有钓鱼执法之嫌。

其五、因考虑到移动测速仪器的误差,移动测速仪的起拍速度值应略微高于测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设置高于限速值10km。鉴于不同路段的路况不同、车流量不同,设置的限速值也会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于限速值10km,城区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设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设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设置。本人车速当时约110km/h,若按以上原则设置,测速应不到120km/h,本人怀疑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十二大队测速仪是否经质量检测认证,是否按规定周期性送检,设备当时是否合格,测速设备是否为正式民警操作。

鉴于本人以上是否超速情况,或超速比例情况,请相关领导能秉公执法,责成相关人员自查自纠,调查当时向我出示“超速”照片微信群、执法视频、各执法民警所处位置、移动测速巡逻车设置情况(位置、障碍物遮挡、测速提示牌、人员配置)等情况。望相关领导尽快给予解答,本人是否违法,若未超速,请及时清除该超速罚单。因为本人长期守法,此罚单被扣除6分,且要求在15日进行缴费。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6-22 08:54

王永富同志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调查,高速公路三支队十二大队测速警车停放于应急车道内且用锥形筒隔离,位置明显、醒目,未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移动测速设备未遮挡或者掩盖。限速、测速标识牌规范,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移动测速及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 455号)的相关规定。对您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来信。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