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书记您好,
本人最近在我市某区县办理新进的事业单位人员的连续工龄认定,目前面临困境。
我于去年6月在我是其他区县某学校(事业编)辞职,当地人社部门的辞聘备案文件下发时间为6月26日(文件上有明文内容“请相关单位按规定于2019年7月5日前完善相关手续,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辞聘文件下发后,因工作需要(当时我担任有班主任、政教处职员、师训网络平台管理员等职务)我坚持工作到了7月中旬(正式放暑假)。学校方面也将我19年7月的医保、社保足额进行了缴纳。8月,我因公招进入了现在的学校,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今年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带领我去人社局办理申请认定参工时间和连续工龄事宜,人社部门提出按照原单位辞聘文件为准,扣除我19年7月共计1月的工作时间。本人表示不认可,遂前来咨询政策。延续工龄认定以什么为准?社保缴纳是否可作为认定依据?如我这般具体情况(辞聘后也确实在原单位工作到了7月中旬)能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由于我是大龄青年,原单位工龄较长,所以连续工龄认定对本人的影响还是比较大,所以想向范书记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