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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投诉】关于成都市某小区深夜长期噪音扰民问题的反应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5-31 03:32 已回复

领导您好,我是金牛区营门口街道长庆路10号某小区的住户,自从成都市复工复产、允许商贩占道经营以来,小区外餐馆噪音扰民极其严重,尤其是在深夜11:00点至凌晨4:00。,一堆人在这期间喝酒大声喧哗吵闹,严重打扰我和周围居民休息。
为此我是非常苦恼,三个星期以来我共计拨打110报警电话、市长服务热线和营门口街道城管执法大20来余次反映此事,终究得不到解决,深夜扰民问题仍然突出。
其中最让我无奈的是对噪音扰民这一问题具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营门口街道城管执法大队,我前前后后拨打了10余次,仍然没有效果,其中这位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接线员这样跟我说:人家吃完咯就走了嘛,也不可能不让人家做生意嘛;我们执法队员来了也只能劝劝。听完之后我很无奈,都深夜11:00点了,执法队员来了之后打个招呼之后,人家餐馆照样营业,顾客照样吵,严重打扰居民休息。
所以我的问题是城管执法大队是否对噪音扰民问题有管理责任? 是否把我们老百姓的居住休息权当回事?最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好好的整治下深夜乃至凌晨噪音扰民的问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6-04 16:20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区网络理政办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营门口街道办事处调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营门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于6月2日前往您所反映问题所在地,经现场查看对长庆路10号周边餐饮商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五允许一坚持”相关规定的宣传,告知其规范占道经营,对食客进行劝导,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音扰民问题的发生。您所询问关于食客噪音管理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6月2日16:10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营门口街道办事处:83413977进行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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