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是购买双流区万锦城四期项目的一名业主,17年7月交首付办按揭,合同是19年6月30日交房的,但当时开发商发通知说会逾期交房,并按合同赔偿。而我们房子直到2020年4月1日才通过政府验收,但去物业收房被告知已于2020年1月13日被强制交房,赔偿金截止到2020年1月13日,物业费要从1月14日开始缴纳,而在此期间,我作为业主本人没有收到任何关于2020年1月13日被交房的通知,请问他这样交房合法吗?直到今天去看房子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没通,也没有指路牌。想请问国家对于这种卖期房的开发商是哪个单位在管理?我们应该去哪里投诉?这个房子我每月交8000多的房贷,至今在外租房子住,而赔偿金按每天万分之0.5赔偿,一个月不到2000块已经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
现在想请政府管理单位对开发商要求限期一个月时间强制整改,并驳回他对业主的强制收房时间,赔偿金的截止时间和物业费的收取时间应按实际交付时间计算。
作为一个房奴,每月房贷不敢晚一天交,而开发商把房款收了就可以为所欲为,想把小区修成啥样全凭他的心情。请政府核查实情,让开发商还业主一个可以装修,能满足基本生活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