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1998年退役军人,1999年安置到辖区乡镇机关工作,现在是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政法机关一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具体从事反邪教和法学会工作。国家人社部、财政部201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2号)中第一条明确“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发放范围,限于各级党委政法委机关中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同时,按照国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第四条明确了“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也印发了《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6】46号)文件,并在第一条实施范围中明确规定: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依法登记的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根据这些规定,我完全符合享受政法工作津贴的条件,我2018年5月开始到辖区人社局咨询并要求按照政策落实待遇,但区人社局回复称市人社局正在征求意见,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结果。
特请求省人社厅对于以上所述绵阳市人社局未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予以督办和回复。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