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3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期内,于1990年用承包耕地与邻居互换,在换得土地上取得手续修房,在1998年时第二次土地承包确权时,修房所占用耕地未在承包合同上确权,现村上邻居要求将我家1990年修房所占耕地算在承包土地内,将1998年已经确权的土地退1.2亩到集体,并要求将修房所占耕地22年的水费管理补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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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网络发言人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