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们四川泸州江阳区方山镇许湾村三社,原龙穴村六社1997年到现在征地了四次,按1999年农税补助人均0.44亩地,现在又征地40多亩地,地更少了,镇长说还有人均一亩多地,这地怎么越来越多,按照文件9号,10号文件,我们低于0.5亩地,就有社保,镇领导说没有,我们也不占国家便宜,请求政府按照文件执行,究竟有多少地,请给我们农民一个满意的答呼,不要每次去政府都推三阻四,讲一堆大道理,农民只需要一个信服,谢谢!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G353征地相关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项目归属方山镇许湾村3组(原龙穴村六社)。G353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属道路线型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是以该社土地现状为准,原先几次征地涉及土地面积已经予以扣除,目前该社土地总面积455.67亩,其中耕地面积316.155亩(包含园地和坑塘水面),全社人口为289人,G353征地前人均耕地1.094亩。G353建设涉及征用本社土地41.4855亩,其中耕地29.217亩(包含园地和坑塘水面),征地后耕地286.938亩,人均耕地0.9929亩。
按目前泸州市现行线性征地政策(泸市府发[2017]9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征地后人均耕地大于0.5亩的,采用是农业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后,人均耕地小于0.5亩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具体安置办法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已于本次征地启动前向群众宣传并发放。由于该社本次征地后人均耕地为0.9929亩,故该社不符合社保安置条件。
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方山镇社会治理办。联系电话:(0830)8962217。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