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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投诉】攀枝花普达阳光欺诈销售,违法侵犯1000名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5-06 20:42 已回复

攀枝花普达阳光违规销售,欺诈1000名业主权利,严重影响了康养的形象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3-04 16:09

网友: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核实,该项目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5日分期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并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0日分两次交房,涉及686户业主。从2018年2月开始,该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康和北苑项目康养预约金的方式向购房人手续金额不等的费用,并签订了《普达阳光康养服务协议》,协议内容称康养服务费,条款约定“7日内办理签约的客户,可额外享受总房款1%的优惠”、“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客户,可额外享受总房款2%的优惠”、“康养服务费可用于购房消费作为房款使用,并锁定房源,约定房源面积及成交单价”等内容。从2018年2月到预售许可证办理前陆续向康和北苑项目的335户业主,共收取了3735.2013万元的康养预约金,其中56户收取康养预约金约占全部房价款的10%-50%不等,总金额为1394.1077万元。
违法事实:
1.攀枝花市普义达置地有限公司在对普达康养产业基地•康和北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人购房款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依据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3、攀枝花市普义达置地有限公司在普达康养产业基地•康和北苑项目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对该项目发布预售宣传广告,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第四款“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根据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康和北苑项目存在违法预售事实,目前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针对该违法事实进行立案,办案结束后将公布具体处理结果。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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