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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政府拒不履行职责,强毁果园不赔偿的举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5-02 11:42 已回复

依法确认政府公告、公示违法,渎职侵权申请书。

申请人:蒋远明,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西路18号附70号,智力残疾人二级,身份证号码:510702195602391518
电话18048171266。
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农山街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定富,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公安局,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君,职务,公安局长,副区长。
请求事项:
请求上级人民依法确认征地公告、公示、强 拆迁安置补偿和拆迁补偿协议书,强占果园不依法赔偿违法。
请求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全额损失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O75.046.00元
大写:壹百零柒万伍千零肆拾陆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游仙区游仙镇游仙东路社区居民,土生土长的农民,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取得的房屋居往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2017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公示和2017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拆迁公告、没有征地批准文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土地赔偿标准,没有任何实质内容,是一份赤裸裸的虚假公示、公告,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游仙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协议书,没有实质补偿标准或者赔付标准及计算内容,公示、公告的程序严重违法,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协议书不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非法强拆、强征、破坏耕地,强行毁坏申请人蒋远明十多亩果园不依法补偿和赔偿,掠夺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侵犯蒋远明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财物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2009年3月26日和2010年5月5日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游仙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与申请人蒋远明签订补偿协议,是一份赤裸裸的不合法的虚假协议。申请人才实际知道,被申请人2017年11月20日公示、公告,2009年3月26日和2010年5月5日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的程序、内容、实体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以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土地征用公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到乡.村.组,根据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程序违法,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手段所鉴定的合同、协议书,应当认定行政权违法,合同协议书非法无效。无效的上级人民政府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从新作出征地、征收房屋,果园按现在的市场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和赔偿。共享小康社会的文明成果。
此致
呈:绵阳市人民政府
附:公告、公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书。

申请人:蒋远明
2020年4月7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5-08 13:57

蒋远明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10亩3分果园药材未补偿问题
省道205绕城改线试验区段是一项民生重点项目,为了加快推进该项目的进度,早日解决全市人民的的出行问题,试验区拆迁办在2016年12月对该片区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林木果树进行了清点丈量登记,并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文件标准进行了补偿核算, 并于2017年11月15日在社区及四组居民点多地进行张贴公示,做到所有拆迁补偿公开、公正、阳光、透明。居民们对此非常满意,绝大多数拆迁户已领取拆迁补偿款。
经调查核实,你户房屋、附着物及林木果树已于2009年3月26日,试验区管委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1]57号)、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关于游仙经济试验区二期开发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游府函[2001]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你户进行了拆迁补偿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你户进行了人员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和住房安置(划分宅基地),你户已领取拆迁补偿款,对拆迁补偿安置无异议。2017年的此次省道205绕城改线拆迁,试验区本着以人为本、尊重事实的原则,对你户二次栽种的林木、果树依据现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了补偿,因此你反映10亩3分果园药材未补偿的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反映土地被征收后未购买社保医保问题
游仙东路社区四组的失地农民属2004年1月全征全转 “老失地农民”,根据游仙区开展“老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老失地农民 ”本着自愿参保的原则,实行自愿投保,政府按其参保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即补助实际参保年限所需费用标准的一半)。关于医保问题,根据绵游府发[2017]77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80元/人/年,由居民在所属社区自行购买。
2018年8月20日,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川07行终150号),裁定认为你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感谢您的关心和理解!祝生活愉快!



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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