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绵阳 » 市委书记曹立军 » 地方政府强征强拆渎职侵权的举报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拆迁 投诉】地方政府强征强拆渎职侵权的举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5-02 11:37 已回复

用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反要追究,游仙区渎职侵权申请书。

申请人:蒋远康,男,汉族,生于1942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西路18号,身份证号码:510702194210201513
电话1981171487。
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农山街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定富,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国家信访局依法确认征地公告、公示、强制拆迁安置补偿和拆迁补偿协议书,强占果园等不依法补偿赔偿违法。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全额损失费用等费用526.746.00元,
大写:伍拾贰万陆仟柒佰肆拾陆元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游仙区游仙镇游仙东路社区居民,土生土长的农民,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取得的房屋居往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2017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公示和2017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拆迁公告、没有征地批文及征地范围和被征地名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土地赔偿标准,无任何实质内容,是一份赤裸裸的虚假公示、公告,严重渎职侵权,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损失,由于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游仙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渎职侵权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渎职侵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补偿或者赔偿。2018年8月果园经依法评估为526746元
2009年3月26日和2010年5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蒋远明签订补偿协议,没有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公告,没有征地征收公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是一份赤裸裸的不合法的贪脏枉法的虚假协议。申请人2017年11月20日才实际知道2009年3月26日和2010年5月5日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的程序、内容、实体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以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土地征用公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到乡.村.组,根据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程序违法,违反法律法规,渎职侵权以欺诈手段所签定的合同、协议书,前提违反法律,程序违法,应当认定行政权违法,所签定的合同协议书非法无效。无效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家信访局有权监督督办下级人民政府从新作出征地、征收房屋,果园等,按现在的市场;格,标准给予补偿和赔偿。
此致
呈:
附:公告、公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书。

申请人:蒋远康
2020年5月3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3-02 16:06

您好!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反映拆迁补偿、强拆果园等的问题,试验区管委会已多次向您作出答复及相关政策宣讲,并向您送达《不再受理告知书》。对您提出的超出政策的要求,我委无法违规给您解决。如果您对我委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向游仙区自然资源局咨询土地征占拆迁政策,对补偿标准不服,可向游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您若需要进一步了解该问题,请与试验区拆迁办联系,联系电话:0816-2280283。
感谢您的关心和理解!祝生活愉快!


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