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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求助】军属泪请:法院卖房更要守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4-25 09:53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请原谅一位朱老总家乡普通公民在您百忙中的冒昧打扰。
是什么让本人一家从“信法”的路上又走上“信访”?是龙泉驿法院卖房收钱一年多不履交付义务,是最高人民法院《拍卖规定》第30条未兑现群众,是(2018)川0112执临425号法律裁定权威未彰;是买房人被迫陷交房起诉之累,民诉法规定的3个月简易程序,仅一审硬耗一年,(2019)川0104民初6198号直到2020年4月13日省城上访,锦江区法院纸质材料才传递到成都中院。尊敬的领导,
一年多来,报报警不能立案,找社区无结果,协商受威胁,个中滋味欲哭无泪。以致厚着脸皮麻烦12345、12368,感动于龙泉驿法院4月12日接访同志、成都中院4月15日诉讼中心引导人员的拳拳热心。
他们的付出值得铭记,他们的付出不会出现“千有理,万有理,占了白占违天理”,他们的付出不会让不作为、慢作为等“四风”现形,不会让“法律”染尘。
或许,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但我一家人坚信法律的温度定会从锦江之水传递到嘉陵江畔。特此泪请:交付住房或退回房款。万谢!跪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法院不再面对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定而再次推诿!军属敬上2020年4月25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民生诉求会办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4-26 09:34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三道拐街20号3单元1楼1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调查期间发现上述房屋由案外人居住,故拍卖公告对房屋现状说明:该房屋现属于其他债权人居住使用,人民法院无钥匙。公告标的物瑕疵中特别说明:意向竞买人可实地看样,未调查或未实地看样,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和权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如竞买成功,人民法院不负责腾退和交付,由买受人自行办理。2019年3月11日,李某琴通过司法拍卖网以998800元竞买成功。3月13日向李某琴发出成交确认书,3月28日执行局认领尾款,并向竞买人、成都市不动产中心发出成交过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相关房屋产权已转移登记在竞买人名下。
(一)反映法院长达1年多未交付房屋问题
自2019年3月向李某琴发出成交过户裁定书后,至2020年3月12日前,李某琴一直未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反映其不能实际入住的情况。经查,李某琴因本纠纷,已于2019年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房屋占有人排除妨碍,锦江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并做出一审判决予以支持。现被告已上诉,现正在市中院审理期间。因此,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不存在故意拖延执行的行为。
(二)关于强制腾退交付或退回拍卖款的问题
1.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已经就拍卖标的的瑕疵和人民法院不承担腾退和实际交付的内容予以明确,并为竞买人协助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案中,一是人民法院拍卖公告已就相关瑕疵进行说明,竞买人在明知上述瑕疵的情况下以低价竞买,视为已接受人民法院拍卖公告确定的不予腾退交付的瑕疵条件;二是涉房屋的腾退交付问题,李某琴已向标的物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且正在上诉期间,即争议的标的正在另案诉讼处理,需等待判决结果方可进行。
2.本案拍卖款已依法分配兑付完毕,案件已于2019年结案处理。您提出撤销拍卖返还拍卖款的请求,需提交拍卖程序严重且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利益的证据,且需在案件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现您的诉求已超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限,且房屋所有权已变更登记在买受人名下。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撤销拍卖的条件。
目前案件正在由成都中院依法审理,需要等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结果情况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情况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30日14时25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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