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对 川办发〔2018〕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希望做如下咨询:
在该通知里:
二、加大土地和住房有效供应
(六)合理管控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各地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管控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节奏、规模和布局,将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做好住宅用地储备,加快推动棚户区改造,腾空净地尽快入市。供给不足的城市,要结合当地需求情况,多渠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用地供应。
请问文中(普通商品住房)是怎样定义,是有什么标准吗?
是否普通商品住房 就是指 可用于产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出让/普通”自由交易的、产权性质是“住宅”的商品住房?
如不是按上述标准判断是否为 普通商品住房,那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什么?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
于2020年4月9日咨询成都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局在2020年4月24日告知省级文件 需咨询上级部门,故烦请上级领导指点,谢谢!
接听可能遗漏,烦请书面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