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好!
本人是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杨叉村村民.现因宜威高速公路建设占了土地与房屋需要搬迁.但是由于家在农村不在城镇规划区内..目前当地政府除了叫我们自行选点建房外没有其他的选择安置方式..但根据国家颁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拆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2020年颁布的(新土地管理法)当中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尊重村名意愿..村民有选择权这项规定背道而驰!请问一下这样的安排方式合规吗?
谢谢领导!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后,我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转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据悉,2020年5月14日,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当面沟通解释,如您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拨打电话:0831-4312254。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