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县委领导:
我是富顺鹏宇.金谷广场的一名普通小业主,今年4月接所购房产开发建设单位交房通知和物业交房须知,我们小区物业费定价为1.6元/平米,购房合同约定前期物业费暂定1.6元/平米,以县相关部门审核为准。在富顺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中查询得到关于富顺鹏宇.金谷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和富顺鹏宇.金谷广场中标候选人公示两个文件,两个文件有如下问题,望解惑:
1、富顺鹏宇.金谷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中1.2条:招标组织形式为 公开招标;
2、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我公司根据《自贡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自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拟在自贡市范围内向社会公司(公)开招标,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富顺鹏宇.金谷广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 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第一:既然招标组织形式为公开招标,那为什么招投标资格要求中规定拟在自贡市范围内向社会公司(公)开招标?
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贡分公司作为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前提下是怎么通过的评标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
交房当天要求前期物业公司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及政府关于物业单位、物业费收费标准审批表,发现如下问题:
1、富顺鹏宇.金谷广场中标候选人公示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建设单位富顺鹏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富顺鹏宇置业有限公司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我想请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还未结束的时候,富顺鹏宇置业有限公司能否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能否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前期物业公司并确定物业管理费并审核通过?
2、在政府相关单位签署的审核意见表上,物业服务企业: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秋荣。试问一个分公司那来的法定代表人,一个分公司怎么能称之为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只能是一个公司的分支机构。政府工作人员是如何审批通过并签署同意意见的?
综合上述说明(均有相关文件可查),是否存在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存在内定?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本来就物业与业主之间存在诸多矛盾,缺少对物业公司的有效监管和相关法规。一个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最终中标,在中标公示期未结束就已签订合同,通过政府审查,2018年富顺县有1.6元/平米的物业管理费吗?一个物业分公司能达到四级物业服务标准吗?小业主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望县委领导就上述问题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望回复。
普通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