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是大划镇捷普厂青年公寓的商户,商铺是我房东租来转租给我的,疫情期间政府对商铺有那个补助政策,我是商铺实际使用者,亏损的是我,房东本来就有赚取我的房租,为什么政府补偿的对象是二手房东而不是实际使用者?请问政府对疫情期间的补助意义是什么?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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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青年公苑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商业区商铺为国有资产,业主单位崇州市住保中心受崇州市国资办委托作为商铺租赁单位。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2015年4月20与承租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年(2015年4月20日—2020年4月20日),承租人按《合同法》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崇州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7条政策措施》中的“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按政策享受 “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留言人提出的问题若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协商处理。若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