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四川省高院、巴中市中院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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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投诉:四川省高院、巴中市中院枉法判决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sczhanghua  2020-04-18 16:02 待回复

本人张华,我因我弟弟张勇与屈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通江县人民法院、巴中市中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省高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楚做出错误裁定。特向省信访办领导申诉,恳请省信访办领导依法督促省高院查清事实,对明显存在的错误判决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事情内容简述:

我弟张勇于2016年12月27日从成都驾车返回通江路上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屈芝华受伤。经通江县人民医院、成都八一军区医院治疗痊愈。屈芝华委托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一个七级、一个九级的伤残鉴定向通江法院起诉,通江法院未采信该鉴定,原告不服上诉至巴中法院,巴中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告撤诉。撤诉后,原告再次委托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一个九级伤残的鉴定书向通江法院起诉。通江法院判决采信了该鉴定,我弟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重新鉴定。中院于2019年6月5日委托重新鉴定,原告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未能进行,中院直接采信了原鉴定。我弟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以“中院未同意重新鉴定符合法定程序”为由驳回我弟张勇的再审申请。

申诉理由:

1.省高院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抹杀客观事实,违法裁定。

省高院(2019)川民审7079号裁定书以“二审法院未予同意重新鉴定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驳回我弟张勇的再审申请。事实上,巴中市中院合议庭认定:“两次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存在“合理性怀疑”,准许申请人张勇的重新鉴定申请”并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6月11日指定了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为重新鉴定机构,由于被申请人屈芝华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可省高院却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抹杀中院委托重新鉴定的客观事实以“二审法院未同意重新鉴定并无不当”为理由驳回再审申请。

2.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不依,违规采信假证据。

《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巴中市中院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指定了重新鉴定机构,由于被申请人屈芝华却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才导致了鉴定无法进行,被申请人屈芝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二审却有法不依,直接采用了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尚属首例。这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如何能保障结果的公正?正是这样的违法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3.明正司法鉴定所违反法律规定做出虚假鉴定意见,严重侵害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本案原告屈芝华于2017年3月13日、2018年3月21日两次委托明正司法鉴定所姚光荣、吴平安作出了[2017]法临鉴字第2-63号鉴定书和[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鉴定书,严重违反司法鉴定回避原则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合议庭认为:两次委托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做出两份不同结论的鉴定意见,存在合理性怀疑基于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

综上,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民终390号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民审7079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楚,对当事人张勇造成巨大损失。恳请省信访办领导敦促省高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查,查清事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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