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1966年3月出生,之前在咨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时,告知196·4年之后出生的不能补缴之前年份,只能持续缴纳,但按照目前计算,则需要缴纳到70岁才能领导养老保险,这样老了岂不是都没一点保障。观之成都及其他兄弟市州无此限制,并没有卡196·4年前后,一个能补缴之前年份,一个不能补缴的限制。希望巴州区居保能够切实考虑下农村养老问题,让这一部分群体能够补缴养老保险,老了能够有一份保障。
尊敬的网友:
我区于2011年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将“新农保”和“城居保”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4]13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巴州府发[2014]46号)文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之规定,1965年及以前出生的城乡居民,应从参保时逐年缴费,可以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1966年及以后出生的城乡居民,应从参保时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您的母亲1966年3月出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满15年后方可领取养老待遇。感谢您对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