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以夫妻二人名义购买金牛区蓝光花满庭住房一套,产权证面积70多平,因工作繁忙一直未办理购房入户手续。我于2013年离异,离异房产归我所有,目前房产已过户到我名下。
2019年11月我去金牛公安局办理入户,办理人员告知说我不符合入户条件。
前几天从网页看到新闻: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咨询2014年6月1日前在成都温江区购买了商品房能否落户等问题,新闻标题《2014年6月前购买的房屋能否落户成都?官方回复》四川在线2020-04-08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购房落户,
网友咨询表示,自己于2014年6月1日前在成都市温江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1.73平米。网友认为该面积达到了当时的入户要求,但是去公安户籍办理入户时却遭到了拒绝,原因为“要求房产权利人必须达到70平/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于4月7日进行了回复。 回复表示,按照《实施后外地人购房入户相关通知》(成公通【2017】97号)文件规定,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该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该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27.82平方米/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记录的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
今天接到金牛公安局电话,大意说我的住房购买面积单人未达到70平,离婚后分割属于赠与,仍不符合入户条件,我想知道上述新闻网友购买住房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购买,而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因此网友能办理入户?网友符合入户条件和我差异在哪里?我在网上未找到成公通【2017】97号)文政策解读,所以想请平台帮我再确认下我是否不符合成公通【2017】97号可迁入条件。
谢谢!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区网络理政办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公安金牛分局调查:您不符合成都市购房入户条件。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4月13日14时25分与您联系,就户口政策进行解释和沟通。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公安办证中心:87707272进行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