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长王凤朝 » 关于失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疑问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建言 投诉】关于失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疑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4-09 10:31 已回复

失地农民在房租被拆迁以及土地被统征的时间段往往是三到五年的时间差,土地被征后有政策失地农民可以领取两年的失业保险,但要求失地农民不能是个体工商户以及担任公司法人的情况,在这里我们就想问问坐在办公室里的领导们难道真的就是想失地农民一直坐在家里一直不自谋生路么,像提问者说的那样,失地农民开个水果店都作为领取失业保险一个限制条件,那么我们的政策制定者真的就不在实际情况下考虑考虑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么,个人也觉得你们不单不应该将个体工商户作为限制条件而是应该鼓励奖励失地农民自谋生路,这才是我们人社系统的社会职责体现之处,请领导认真考虑下失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的相关限制条件。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人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4-24 09:57

网友您好!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31号)要求: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参保时男年不满60周岁、女年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未就业的,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您后续仍有相关疑问,欢迎来电咨询:028-87706992,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