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关于失地农民领取失业金的疑问帖子,相关部分的回复真是坐在办公室里回复的呀,教条的没办法了,失地农民往往是住房被拆迁后土地也被统征,但土地统征后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失地农民才可以拿到土地征收款以及社保安置,那么我们就想问问相关部门你们觉得在这几年时间里村民们都不用自谋生路,都应该坐在家里等着政府救济么,既然失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是一种变相的补偿,那么我们就不能将其具体到相关条款上来么,为什么还要按照正常的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的条款来要求。一样领导现在实际情况的点上来考虑下失业农民的尴尬情况。
网友您好!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31号)要求: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参保时男年不满60周岁、女年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未就业的,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您后续仍有相关疑问,欢迎来电咨询:028-87706992,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