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非国有资本)中,未就人工费和工程费两款分离进行约定。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以此条例实施为由请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人工费、工程费两款分离进行明确?或者施工单位有何办法可以既遵守条例要求,又不违反合同约定。有无具体的文件或政策支撑?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那么城市居民是否无法享受这项政策的保障?另,施工单位机关人员工资和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工资是否可以纳入人工费支付范畴?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如果农民工不执行劳动安全规程或者未完成劳动任务?是否可以按照企业或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罚款不应理解为拖欠工资?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这里是否可以理解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可以不以月度支付工资,而以工程量完成的时间节点支付。比如说一栋楼的模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