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直属机构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政策咨询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其他 咨询】政策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3-31 09:51 已回复

     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管护站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修建管护站为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否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省林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9-30 11:29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感谢您的来电,谢谢。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