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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佳兆业丽晶公馆违反规修地面停车位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3-30 13:52 已回复

尊敬的温江区领导您好!
我是温江区诚心路99号,佳兆业丽晶公馆小区的一名业主。我们小区目物业公司及利益相关方,于2020-3-30日,不顾大多数业主反对修建在地面停车位的情况下。执意开始修建工作,已经开始测量。电话联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均不作解释,不承认,不说明。
无论现场测量人员意图,我们小区多数业主均不同意,在小区周围所属公摊范围内,违建地面停车位。
现温江区交警大队,在未公开经过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居然审批同意一家不知明的利益关系公司,准许其同意修建地面停车位。
我的诉求:1,温江区交警大队出具审批文件是否为真,是否合法合规;如果违法违规,建议取消此审批文件。
2,目前,物业公司及利益相关方与小区业主矛盾较为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计划违规修建地面停车位。期望,主管部门能出面,让物业公司承诺不再计划违规修建地面停车位。
每一位市民都想有一个守法,安全,舒适,和谐的居家环境,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工作中努力奋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4-02 15:11

网友:
您好,接到《问政四川》〔城建 投诉〕“佳兆业丽晶公馆违反规修地面停车位”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4月2日下午,我局会同区诉求服务中心、区规自局、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平街办、金态合公司、丽晶公馆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代表,在丽晶公馆小区物业客服中心会议室,就2020年3月31日有人在丽晶公馆小区外广场划线修建临时停车场的问题召开协调会。
经查,2020年3月31日上午,金态合公司工作人员在丽晶公馆二号门外广场(临诚心东路)处测量。在此期间,约20多名小区业主对其进行了阻拦,金态合公司工作人员随即停止了测量,聚集业主散去。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均未参与。
关于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问题,区交警大队、区规划局进行了政策讲解。现准备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位置在小区红线外,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下一步,由金态合公司将设置停车场的具体方案进行社会公示。
会议要求,由小区自管会搭建平台,组织商铺业主、住宅业主讨论停车场建议事宜,集中业主意见后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引导业主通过协商、沟通、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化解小区矛盾纠纷。
我局责成该小区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服务,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确保小区品质,构建和谐平安小区。
特此回复。
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4-02 15:54

来信人,您好!
您所反映的丽晶公馆违反规定修地面停车位的转办单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来信人反映:“温江区交警大队在未公开经过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审批同意一家不知名的利益关系公司,准许其修建地面停车位,询问是否合法合规。 ”
二、处理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属于公共道路范畴,因此该区域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该区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范畴,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此,经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察该区域符合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条件;
四、《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临时泊位审批)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的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批准设置;
综上,我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区域临时停车泊位批准设置及国有公司成都智慧城市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区域进行经营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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