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长王凤朝 » 美乐乐欠款不退,已经长达一年的时间,请督责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3.15 投诉】美乐乐欠款不退,已经长达一年的时间,请督责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caini88888  2020-03-25 13:44 已回复

关于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乐乐家具)有关情况咨询

  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名:美乐乐家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2421513Y,工商注册号:510109400012031,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都会路4号1栋3单元1层3号,法人代表:周付云。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至今,有大量消费者通过网络以及各种渠道反映,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子公司以及网络平台,以出售家具为名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第三方公司收取消费者购物款以后一直拒不发货,甚至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很多门店收取消费者购物款后没有履行相关发货义务直接人去楼空,面对大量消费者投诉该公司至今没有给出官方声明和解释,存在商业欺诈的嫌疑,现就涉及该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如下咨询:

1、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是否仍在其注册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都会路4号1栋3单元1层3号正常经营?其法人代表周付云,监事陈元鑫,相关子公司法人代表刘臻目前是否仍依法履行其对于公司的相关义务?

2、到目前为止,成都警方是否有收到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乐乐家具)涉嫌商业欺诈的举报。如果有收到相关线索举报,成都警方对于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乐乐家具)有关行为是如何定性,是否有予以立案调查?是否有传唤相关责任人询问?该公司相关行为是否存在商业诈骗,警方对于相关线索是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予以调查核实?据悉2020年3月23日,相关消费者向成都市高新区和平派出所和成都市高新区经侦支队移交相关线索,成都市高新区和平派出所对相关情况予以了登记,成都市高新区经侦支队接待民警收下相关资料查看后口头回复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乐乐家具)涉嫌诈骗,证据不足,如果以后法院有向警方移交相关线索会跟进调查。请问接待民警的口头回复是否代表高新区经侦支队官方回复?

3、据有关商业信息可知,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底到2019年初以全资控股母公司身份在全国各地开设大量子公司,据初步统计有72家,此类子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门店以出售家具为名直接或者间接收取消费者购物款,大部分收款后不履行相关发货义务直接人去楼空,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同该公司存在消费纠纷的金额达人民币390万元左右。该公司是否存在因为2018年资金出现问题所以全国大肆开门店圈钱行为?其员工是否存在明知企业无法发货仍然诱骗消费者交款行为?

4、据网友们反映和全国各地法院公告可知,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乐乐家具)及其子公司从2019年初开始同其上游的供货商、自身员工之间就存在大量的经济纠纷,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成都市劳动监管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对于该公司相关行为是如何处理?

    综上所述,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乐乐家具)及其子公司相关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还是有预谋的商业欺诈,请四川省、成都市有关部门就我所提出的几点咨询逐一予以解答和回复,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3-31 13:39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公安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溪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公安分局回复:2020年3月30日14时32分民警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告知您公安机关前期已经开展多次工作,搭建多次平台,解决处理您与公司之间的工资事宜。联系人:和平派出所,联系电话:028-60106510。
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该公司已于2020年3月11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无法联系商家负责人,无法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桂溪街道办事处回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2020年3月12日9时38分与员工代表冯女士进行了联系,因相同及类似投诉事项较多,已告知员工代表冯女士转达正确的维权途径,公司现在裁员、拖欠产假期间工资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等问题,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需通过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的规定。请您携带相关依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维权。 高新劳动争议仲裁咨询电话:028-85339336 高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5楼508B。 (2)天津美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美乐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拖欠工资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也会继续跟进,且已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理,要求用人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5日内支付工资。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者不起诉(6个月),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