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本人车辆车牌号川AR55C3,被自贡市自流井交警大队于2020年3月14日17时45分处罚违停,其违法停车地点为:东光路东光路口-大湾井小学路口,本人表示不服从处罚且本车从未停过处罚地点,然后于2020年3月19日9时38分自贡市自流井交警大队自称负责人打电话给我并态度蛮横,强词夺理,希望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纠正错误处罚。谢谢!!
陈光荣同志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川AR55C3小客车2020年3月14日17时45分在自流井辖区东光路东光路口—大湾井小学路段违反规定停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流井区交警大队执勤人员依法当场开具违停处理通知书。
您反映交警处罚单地点与车辆实际停放的地点不一致的问题,车辆违法地点的填写是违法地所处的路段,川AR55C3小客车违停地点是在东光路“光大家园”外道路,属于东光路的东光路口—大湾井小学路段。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