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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投诉 !!自贡自流井交警中队疫情期间上纲上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3-18 10:10 已回复

各位领导好:

    本人于2020年3月13日因疫情影响小孩一直在自贡由老家父母代养,为安全考虑自驾车(川AR55C3)从成都到自贡自流井区东光路光大家园小区,但因小区规定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出,考虑疫情影响和交叉感染风险故而将车停放在东光路辅道(未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可天网查询),2020年3月14日17时45分自流井区交警按违停处理并开出罚单。

   申诉两点:

      1、交警处罚单地点与车辆实际停放地点不一致(可查天网),交警部门可以随意改变汽车停放地点吗?本人表示不理解。

      2、当前全国正处于疫情和复工复产的关键时候,政府也鼓励自驾出行开展复工复产,自流井区交警中队有必要现在上纲上线吗?疫情结束后我相信百姓都会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交警同志也为疫情付出了很多,但缺少理解和人情, 本人是合法纳税公民并配合和支持政府在疫情期间的管理,对自流井区交警中队在疫情期间依然上纲上线不分周末白昼的维护交通秩序表示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流井区大队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01 16:42

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流井区大队
关于川AR55C3小客车在自流井辖区交通违法的情况回复

川AR55C3小客车驾驶人对该车于2020年3月14日17时45分在自流井辖区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有异议,经过核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川AR553C小客车交通违法信访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4日17时45分,川AR55C3小客车在自流井辖区东光路东光路口—大湾井小学路段因为违反规定停车,被自流井区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开具违停处理通知书。随后当事人陈某某于3月18日通过“自贡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一、该车是停在东光路“光大家园”外面的辅道,不是东光路大湾井小学,交警处罚单地点与车辆实际停放的地点公不一致;二、当前全国处于疫情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自流井交警队不应该这样对该车的停放上纲上线”,应该包容。自流井交警大队收悉情况后于3月19日与当事人进行了回复和沟通:
一是车辆违法地点的填写是违法地所处的路段,虽然他的车违停地点是在东光路“光大家园”外道路,但属于东光路的东光路口—大湾井小学路段;二是疫情期间同样要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停车是不允许的,况且自贡市在疫情期间保持了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和遵守交通法规。
随后同年3月21日11时52分,川AR55C3小客车在自流井辖区光大街土地坡路口因为违反禁令标志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监控设备自动抓拍。当事人陈先生于3月29日通过“自贡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再次反映:“一、违反禁令标志行驶没有 电子眼抓拍的图片,并且没有现场违章证据;二、其怀疑交警队存在打击报复行为”。自流井交警大队收悉情况后于3月30日与当事人进行了回复和沟通:一是川AR55C3小客车在自流井辖区光大街土地坡路口违反禁令标志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有监控设备抓拍的图片,其可以随时到自流井区交警大队进行查阅;二是交通违法行为是监控设备自动抓拍,且公安交警秉承依法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不存在有打击报复的情况。在回复和沟通中,当事人陈先生还提到其有川AR55C3小客车在自流井辖区光大街土地坡路口被抓拍违法时不在现场的证据,回复人员也告之他可以把相关证据带到自流井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并一定会实事求是的核实处理。
二、川AR55C3小客车交通违法基本事实
川AR553C小客车先后于2020年3月14日17时45分在自流井辖区东光路东光路口—大湾井小学路段违反规定停车,和同年3月21日11时52分在自流井辖区光大街土地坡路口违反禁令标志行驶的两起交通违法行为。一是这两起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前一起 是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当事人不在现场,被自流井区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当场开具违停处理通知书,后一起是在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停车,被电子监控设备自动抓拍;二是这两起交通违法行为都有违法时的照片证据;三是自流井辖区光大街土地坡路口禁止停车标志齐全,当事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标志的相关要求。
三、对川AR55C3小客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川AR55C3小客车两起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如当事人提出并有川AR55C3小客车在自流井辖区光大街土地坡路口被抓拍违法时不在现场的证据,应及时向自流井区交警大队提供以便处理。



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流井区大队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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