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9月入职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公司”),2019年11月,金林公司人事找我谈话,提出公司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我明确拒绝后,公司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依法为我提供离职证明。我于2019年11月向成都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我与金林公司达成调解,金林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之前向我出具书面离职证明(解除原因为“因部门工作内容调整”),并于2020年2月19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我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合计10814.50元。
2020年2月10日,金林公司法务主管给我打电话,说因为疫情公司尚未复工,问我能否等全面复工后再履行调解书,我考虑到疫情影响是事实同意了。2020年2月26日,金林公司全面复工,但未支付我赔偿金,我于2020年3月11日给公司负责人打电话,对方称公司2020年1月至今工资都未发放,并且言辞间无意按照调解书及2月的约定向我支付赔偿金,说金林公司自2020年1月至今未发工资,但我因为金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2019年11月丧失收入来源,本月我租住的房子到期了,还要交房租,金林公司应支付给我的赔偿金就是我2019年11月至今的唯一收入来源。且因为公司没有依法向我开具离职证明,我也无法入职新的公司。金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前,拒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在后,对我这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造成的损害极大,致使我生活陷入困境,所以我希望领导能帮我讨回我应得的赔偿金和离职证明,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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