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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跪求尽快执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3-13 13:47 已回复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丈夫车祸致二级精神病人,2018年12月5日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川05民终12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文清是绵阳市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退休工人,2011年12份63岁至70岁在龙马潭区罗汉街道高坝连续六年从事三轮车载客经营,他儿子王军是龙马潭区罗汉街道特兴镇奎丰小学副校长(现在龙马潭区政府上班),执行中,他们到特兴街道桐兴村民委员会开假证明……,2019年5月29日我拿到泸人访(2019)字第6号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群众来访介绍信,执行案转自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龙马潭区执行法官程佳到中院,我和王文清达成执行和解笔录,王文清一次又一次撒谎,他有几十万的房子,有荐款,他有执行能力,跪求尽快安排办案法官,跪求尽快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执行局是全国文明单位,玉带包拯跪求您们尽快执行,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4-10 09:54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未能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房产及存款”问题的留言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案件执行情况的问题
您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川05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负责赔偿原告陈某某185285.89元;2、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因王某某对判决不服,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您与对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1月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5民终124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上诉人王某某支付被上诉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等费用合计17万元(不含陈某某自行承担的20%医疗费8210元及后续医疗费);上述费用王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8万元,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9年5月1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9年9月1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3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该费用直接支付至户名:陈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高坝支行,银行账号:6217XXXXXXXXXXX4552。如逾期未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未付部分利息。
2018年12月,因王某某到期未履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5民终12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您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王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仅在邮储银行绵阳市荷花北街支行有退休工资账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19年2月26日,您与王某某协商,并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您的代理人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执行和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解除冻结之后支付申请人6000元,然后每月支付申请人2000元,直到清偿为止。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案件的执行。王某某陆续履行,共计支付1.9万元。2019年8月28日,双方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剩余款项再次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经您的代理人刁某某及被执行人王某某签字确认,协议约定:王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陈某某3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4.6万元。王某某在支付第一笔3万元后未再支付(此款由王某某儿子王某于2019年9月23日转账支付)。
期间,因您反映被执行人王某某转移财产至其子名下,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经对王某某之子王某名下房产进行查询,虽发现其子名下房屋有两套,但均不是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过户给王某,故不存在被执行人转移房产的问题。
二、司法救助情况
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告知了您。随后,您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3.2万元。后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您救助1万元,已向您发放。
三、现案件处理情况
2020年3月16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已收到您提交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并已安排承办法官办理,联系电话2520196。现已督促王某某及时履行。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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