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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邻水县交通警察大队这样判定责任,公平吗?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甘云霄  2020-03-09 21:55 已回复

尊敬的公安厅领导:
   你好!
   首先,我很抱歉,给你您带来麻烦。我是来自广安市邻水县复盛乡莲花村的村民,甘云霄。
   2020年1月30日晚上八点过一点,我妈妈(刘发香)和我姐姐(甘云霞)出了车祸。车祸发生过后,交警没有通知我们到现场,而是直接在处理完现场后让我们去殡仪馆!
   家里外公外婆年老多病,爸爸身体不好,无权无势,我和弟弟只是学生,更是无能为力。一家老小,事情发生之后不知所措,只能等交警队来裁决。 
   作为执法人员的他们,我妈妈和姐姐被撞死了,肇事司机放回了家,多次催着我们处理妈妈和姐姐的尸体,没让我们出现场,直接处理了现场,没有及时给我们看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一直未让肇事司机出面。这些所作所为,是作为执法人员该做的吗?
   2月2日,我们拿到了妈妈和姐姐的尸检结果,2月18日,他们让我们去拿对《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也就是车检结果。但是,直到2月28日,他们才通知我去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之间隔了10天,8个工作日!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说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直不明白同一时间出的结果和报告为什么只给结果而延迟给报告。
2月28日,他们让爸爸和弟弟去交警大队,让弟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在让弟弟签字时跟他说的是:这个签了也无所谓,反正可以申请复核!(并且,交警在解释责任认定书时,让爸爸和弟弟不能录音。)
   责任认定书拿回后,有亲戚告诉我们说,这个字签了,基本也就是最后结果了,复议改变结果的可能性不大。

    这个算什么?算欺骗吗?还是说,觉得我们什么都听他们的安排,觉得我们很听话,好欺负嘛?

    除此之外,那个上了路的铲车(轮式,没有牌照,驾驶员没有驾驶证)车检报告上写明:该车后部左侧灯具陈旧性损坏,除后右侧位置灯工作外,其余后高位照明灯、转向灯、制动提示灯均不工作;前部除前右侧高位照明灯工作外,前左、右转向灯及地位照明灯均不工作。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说:贺绍勇会车时关闭大灯。当时的我们只拿到了车间结果,没拿到车检报告。因此没有证据用于对此提出异议。可交警大队不应该不知道吧!那为什么还会给我们这样的说辞!

   凡此种种,真的让我觉得很不公平,不得不怀疑他们的所作所为!
   拿到责任认定书之后,因为交警让签了字,我们怕复议没有效果,一边复议,一边通过网络给省长邮箱写信。3月2日,信件通过邮箱提交之后,从省上辗转发到了邻水县公安局,而邻水县公安局不予受理。
   妈妈和姐姐已经身亡,对方司机逍遥法外,因此,我通过问政四川求助,希望能帮助我们这一家人,让这件事情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处理。我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相信问政四川这个平台不是一个摆设,而是一个真正能做到为人民服务的平台。
   我也是第一次通过平台求助,在此,我也希望能得到帮助。谢谢领导、谢谢各位工作人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4-22 15:50

甘云霄同志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车祸发生后,交警没有通知到现场”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事故发生后,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现场,并于当日晚上通知死者亲属到交警大队,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反映“2月18日拿到车检结果,直到2月28日,交警才通知去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5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的问题。
经查,2020年2月2日,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尸检鉴定意见告知当事各方。2月18日,将车检鉴定意见告知当事各方。2月22日,将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告知当事各方。以上鉴定意见,当事各方三日内均未提出异议,按照规定,该事故最后一个送达鉴定意见于2月26日生效。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0年2月28日,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与装载机驾驶人贺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摩托车乘车人甘某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各方。因此,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该交通事故案件中,符合《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办理时限。
(三)关于反映“妈妈和姐姐已经身亡,对方司机逍遥法外”的问题。
此次事故,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装载机驾驶员贺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3月26日,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维持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结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规定,贺某某不涉嫌犯罪。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您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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