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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口罩事件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3-09 00:07 已回复

龙马潭区天立春天花园由业委会订购了批口罩,2.19就到了500个,业主们全然不知,那是国家采取一级响应的时候!直到3.2号,有知情人士谈起小区到了口罩的事,3.3号在业主的再三追问和红星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再从小区以外的地方分两批次分别拿出300个和200个口罩,可后面的200个口罩没有合格证和生产日期,颜色与前300个不一致!还有明显的开封痕迹!我们一再要求派出所查前200个口罩的去向和后200个口罩的来历,派出所确以不能立案为由拒绝调查!最终结果就想不了了知!广大业主不服,这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属侵占公私财物!更何况是疫情期间的抗疫物资!恳请市长督促相关部门给个说法!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4-02 10:44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龙马潭区天立春天花园小区业委会订购口罩事件,认为业委会成员晏某某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行为,红星派出所未依法立案查处”等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接警情况
2020年3月3日上午9时40分许,红星派出所接天立春天花园小区群众报警称春天花园小区业主与物管因发放口罩发生纠纷,需要民警帮助。民警出警后了解到:春天花园小区业委会成员晏某某以业委会名义垫资同景宏医疗公司签订申购3000个口罩的合同,2020年2月19日实到货500个,直到2020年3月3日未发放给小区居民。群众董某某等人要求晏某某当场拿出购买的500个口罩,晏某某直至11时25分许才在商贸城他妻子的车中拿出了300个口罩,说另200个口罩未找到,12时许晏某某的妻子才把200个口罩送到业委会办公室,但后送来的200个口罩无合格请标志,颜色也与另300个口罩不一致。
三、调查情况
春天花园小区现有业主1200余户,业委会成员四人,晏某某负责管理业委会公章,饶某某负责管理财务及现金,新冠疫情发生以后,晏某某曾与业委会成员邝某某、饶某某沟通过为小区业主买口罩的事。2020年2月13日晏某某联系到小区业主杨先生(景宏医疗公司负责人),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个一次性口罩的合同,并于2020年2月15日通过其妻子徐某某的银行卡转账5700元支付口罩款。晏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到景宏医疗公司领到500个口罩,并被告知下周才能供应500个。晏某某在他与小区物管经理陈某、居民小组长三人临时工作群中通报了口罩到货情况。晏某某称因小区有一千多户业主,口罩不够发放,因此暂时保管,等口罩到货多一点再发放。2020年2月24日,晏某某得知景宏医疗公司不能再提供口罩,咨询杨先生后得知买口罩需联系龙驰公司,并得到退款。2020年2月28日晏某某又以业委会名义向龙驰公司订购5000个口罩,预付了11600元,直至2020年3月3日都未领到后续订购的口罩,也未向业委会报销购口罩费用,同时晏某某也表示500个口罩的费用由他个人支付。对于后200个口罩规格不一致,晏某某说自己500个口罩分两包放在家中并未翻看,表示自己也不知情。
三、处理情况
(一)晏某某的行为是冒用他人行为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晏某某虽是小区业委会成员,但未经业主大会(业主)授权,擅自以业委会名义与他人签订口罩买卖合同,购买口罩,是冒用业主的民事行为,但是晏某某购买口罩的资金最终并未从业委会资金中支出,并未对业主造成实质损失,业主可就其冒用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或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超越职权行为进行处理。
(二)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首先不构成投诉人反映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占用公私财产”的行为。该条款的“占用公私财物”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随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晏某某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事事生非、寻求刺激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随意占用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该条款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其次,晏某某的行为也未构成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经初查,未发现晏某某把买来的口罩高价转卖,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未对晏某某立行政案件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且对投诉人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说明。同时,公安机关还将此事通报社区、街道相关部门,与其一道多次与业主沟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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