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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咨询】关于黄金饰品纯度不足是否依据消法处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3-08 15:42 已回复

关于消费者购买黄金首饰纯度不足,各个地方处理结果都不同。临海市消保委对千足金”金不足商家“退一赔三” 的处理,依据:珠宝店这种以次充好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的地方有“诉转案"机制,而有的地方则是退款就完结了。不知道成都处理该类投诉是否会依据消法第55条退一陪三的处理?如果没有依据,主管部门处理会不会随心所欲,遇消费者投诉黄金纯度不足时,勾兑过的退货完结,没勾兑的罚款赔偿,有私仇的诉转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3-12 15:19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贵金属纯度不足解决办法,是否依据消法处理”问题我局收悉,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展开调查,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若商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若证据充足,经营者应当对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另外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具有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再根据工商部门调查处理的认定结果确定下一步的消费维权,属于假冒伪劣或者欺诈行为的,工商部门必须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消费者也据此有权要求商家给与商品总价格三倍的赔偿。
因你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电话告知你回复情况。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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