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乡上班期间,要求个人给单位借贷款解决乡财政困难,并约定利息。后只还本金,不还利息。多次找政府无果,政府还能讲诚信不。
南江县光雾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原寨坡乡偿还债务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事项的情况说明
网友:
您好!
您于2020年2月21日在问政四川网站上发贴,反映“原寨坡乡偿还债务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事宜,经我镇组织专人调查实,现对您所反映事项答复如下:
您于2016年10月9日就“原寨坡乡偿还债务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事项到南江县信访局进行了上访,原寨坡乡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于2016年11月3日对您所反映事项予以受理,并对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为:经与原寨坡乡财政所原始票据及南江县乡村公益性债务管理台账查证核实,您于2000年10月16日垫缴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本金8065.00元,本金产生利息3612.00元。经与你本人协商,你同意核减欠款利息3612.00元,只由原寨坡乡政府偿还本金8065.00元。原寨坡乡政府分别于2007年偿还500.00元,2008年偿还500.00元,2010年偿还7065.00元,共计偿还8065.00元,给付清楚,原寨坡乡人民政府已与您无任何账务关系。原寨坡乡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寨信处字〔2016〕01号),您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30日内,未向原寨坡乡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当事人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30日内,如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该事项已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办结。
南江县光雾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