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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崇州辅警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2-19 14:29 已回复

2020年2月12日下午,崇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陈某(男,21岁)途经崇州市隆兴镇场镇青石桥社区疫情检测点时,拒不配合社区防疫志愿者开展身份登记工作,与其发生冲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你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在全国各地相同事件均判刑的大环境下,当晚放走陈某,之后要求志愿者道歉,此事是否属实?

2月13日,陈某对其行为作出深刻检讨,并向社区防疫志愿者诚恳道歉。2月14日,陈某通过其个人微博向社区防疫志愿者和网民公开致歉。随后将致歉删除,此事是否属实?

陈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成都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纪律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是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崇州市公安局党委为何只做出了陈某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予以辞退的处理决定?

是什么,让这件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崇州市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2-21 14:31

网友:
您好! 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崇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0年2月12日下午,崇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陈某(男,21岁)途经崇州市隆兴镇场镇青石桥社区疫情检测点时,拒不配合社区防疫志愿者开展身份登记工作,与其发生冲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当晚即对陈某作出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的决定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2月13日,陈某对其行为作出深刻检讨,并向社区防疫志愿者诚恳道歉,2月14日,陈某通过其个人微博向社区防疫志愿者和网民公开致歉。陈某的行为已违反《成都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纪律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崇州市公安局党委给予陈某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予以辞退的处理决定。
另经调查:陈某父母、兄长均系我市羊马镇居民,从事经商活动,无从政经历。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崇州市公安局将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辅警队伍管理,越是关键时期越是要遵纪守法为民服务,以身作则与广大市民一道同心协力,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崇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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