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平武县锁江羌族乡村民钟晓琴,我于2012年嫁于游仙去白蝉乡鲜先江家,由于婚姻期间鲜先江经常爱撒谎,各种谎言隐瞒,不务正业,以各种理由向我娘家多次借钱不还,金额数万导致2015年2月26日我们离婚,本以为走出这段不幸婚姻可以重新生活,谁知2016,7月的一天突然收到一个名叫鲜怀福的人拿了一张名为游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其内容是鲜先江向陈永礼借钱20万元,由鲜先江,担保人叫张兴安及我本人一起偿还,我当时就懵了我根本就不认识这几个人,更不知道鲜先江在外面还借了钱,借钱干嘛,而且在这之前我也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以及任何通知,也不知真假就没有在乎,又到了2020年1月10号上午我突然接到游仙法院执行局的人打来的电话,说我被名为张兴安的人起诉了一个10万元的案子,我去法院了解情况才知道判决书又已经下来半年了,我连什么时候被起诉什么时候开庭审理判决的都一无所知,我自己起早贪黑省吃俭用在商场里上班一个月两千多块钱辛苦存了五年的四万块钱存折也被法院冻结了,我不服的是我都不知情就判决了而且通知我时上诉期都过了,我说我要从新申诉,但是目前我卡都被冻结身无分文也没钱找律师,身边的人都说申请再审的机会几乎等于零,谁知两天后我又接到执行局的电话说要往我户口所在地寄一个东西,他叫我可以不用管但是他要把他的工作做到位,说是传票,我有点不明白为什么案子都判决半年了,法院的人才往我户口所在地寄传票??我本身就是低收入,离婚后我与前夫鲜先江有一女,前夫不见踪影,这些年都是由我一个人独自抚养照顾女儿,负担之重,加上这次事件让我和女儿的生活更加艰难,我诚恳领导能够给予我帮助,本人钟晓琴及女儿在此谢过!
钟晓琴:
您好!
你反映的张兴安申请执行鲜先江、钟晓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信件已收悉,经核查,现回复如下:
该案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为(2019)川0704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被告鲜先江、钟晓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兴安支付代偿款10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应当支迟延履行金。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冻结了被执行人钟晓琴名下金额为40000元的定期存款账户以及其工资账户内的4415.91元,被执行人钟晓琴于2020年1月14日到法院称其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承办人于当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与钟晓琴协调处理未果,钟晓琴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鲜先江的联系方式及下落,法院已告知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同时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经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官于1月14日解除了钟晓琴工资账户冻结。执行法官现已联系了被执行人鲜先江,其声称在外地,待春节后到法院处理该案。
目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执行法官暂缓通知鲜先江到法院协调处理该案。
感谢你的来信。
回信人:杨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