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一个环卫工的求助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其他 求助】一个环卫工的求助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2-06 13:35 已回复

    姓名朱均,今年52岁,四川南充人。就职于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市办事处,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作岗位上,在彭州市人民医院手术抢救捡回条姓名,共计花费30余万元,家庭负债累累。

    2020年1月31日再次因为后遗症,生命垂危,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抢救,如今还在住院面对高额的医药费上天无路下地无门,求求政府救救这个可怜的环卫工家庭。

   这一切因为在彭州做环卫工的7年时间里,环卫公司一直未给环卫工人依法上社保,所有的费用都是环卫工家庭自己承担,无良的环卫公司至今都不闻不问,从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本不管环卫工人的死活。

   求求政府求求成都的父母官为这个面临绝境的环卫工家庭做主,揪出这个喝人血的环卫公司!!!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2-11 16:30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我院答复如下:原告朱均与被告成都市新蜀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朱均于2017年2月已由仲裁委裁决环卫公司支付其患病期间疾病救济费,环卫公司是否还应再次承担其生病期间的疾病救济费。对此,本院做如下评述: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属一次性。本案中,朱均在环卫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一年,其生病医疗期应为三个月。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7年2月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仲裁裁决:由环卫公司支付朱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四个月的疾病救济费4 416元,且环卫公司已支付上述费用,故朱均要求环卫公司还应支付其疾病救济费44 160元,并从2019年6月起按月支付疾病救济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环卫公司辩称不应再支付疾病救济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朱均要求环卫公司支付其疾病救济费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原告朱均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朱均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电话联系朱均配偶任德琼,任德琼表示对法院判决无异议。
 
                                 
                                  2020年2月11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