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绵阳 » 梓潼县 » 农民工工资问题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三农 求助】农民工工资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2-01 19:41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梓潼县一名常年在外务工的建筑工人,如今与十余位工友工资未拿到手,现将情况反映如下,望领导为广大农民工要回血汗钱。

        2014年,我与几位工友跟随本地包公头朱某华前往青海格尔木进行务工,从事建筑工程;

        2015年-2017年,我们几位农民工未拿到该有的欠款;

        2018年初,朱某华在工友四年的追逃下,为工友们签下欠条;

        同年三月,被逼无奈之下,我与工友十余人前往梓潼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朱某华告上法庭,交予法庭受理;

        五月,此案件交由法院执行局进行受理,欠条等证据均由法院入档进行保管;

        今年1月,时间又过去了两年,我与工友再次找到执行部门,相关部门再次以当事人不在家为由未为工友们讨回工资。

         以上便是我们反映的情况,被逼无奈之下将情况如实反映给领导,恳请领导为农民工做主,新年之际,如此叨扰,敬请海涵。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梓潼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2-13 15:32

杨先生(女士):
您好!回复如下:
您与您的工友和朱晓华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作出(2018)川0725民初562号(原告:杨安兵)、566号(原告:雍文熙)、567号(原告:雍文利)、561号(原告:林和生)、564号(原告:雍文建)、568号(原告:裴胜风)、563号(原告:何育发)、565号(原告:王大明)民事判决书。上列判决确定朱晓华应支付上述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分别为30000元、29618元、8200元、16000元、40144元、9814元、3300元、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朱晓华未履行相关给付义务,2018年5月、6月各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受理执行,并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2018年6月1日提交“总对总”查询,2018年6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晓华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二是2018年6月6日,依法在绵阳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朱晓华名下的车辆(川.B DN119)予以查封,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据申请人口述该车已接近报废),本案中无法处置。
三是2018年8月25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晓华名下有位于梓潼县宏仁乡石鸡村三组集体土地房屋一栋,因系集体土地,该房屋依规定暂无法处置。
四是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朱晓华后,于2018年11月12日到本院说明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雍文利、林和生到场,通过电话联系您和雍文熙、雍文建、裴胜风、何育发、王大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晓华于2018年11月16日前支付杨安兵5000元、向其他七人各支付2000元,剩余的劳务费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述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五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2018年12月11日,本院再次要求被执行人朱晓华到本院配合执行,申请执行人雍文建、何育发、林和生、雍文利到场参加,因被执行人朱晓华仍未履行,县法院对朱晓华司法拘留十五日,期满朱晓华未履行义务。
下一步您们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将积极通过网络查控平台进行不定时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朱晓华的财产线索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力争尽快执行到位。用足强制惩戒措施,督促被执行人朱晓华到案配合执行。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