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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关于高新东区空港新城拆迁安置政策的疑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1-13 15:40 已回复

领导,您好:

关于空港新城人员安置的问题

关于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下列人员纳入住房安置人员范围: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读书将户籍从集体组织迁出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

针对这条政策有以下疑问,望回答:

1、整个村组人员在10多年前都已农转非(土地没有被征用),是否在住房安置范围内?

2、户口一直在本村组,没有因读书迁出过,但是被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是否在住房安置范围内?

3、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该怎么解读?是有编制的人员才算被聘用还是只要在这些机构上班没有编制的也符合被聘用的条件(国有企业上班本就没有编制)?

4、如果大人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不在住房安置范围内,小孩也跟着不在住房安置范围内么(小孩的户口在村组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1-17 15:17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空港新城管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10余年前已农转非的村组人员是否在住房安置范围? 严格按照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点“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征收土地农转非将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未享受过拆迁住房安置,且房屋拆迁时仍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执行。
二、户籍未迁出被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的是否在住房安置范围? 严格按照《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成公通[2019]36号)第四十六条第(七)点“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和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三)点“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读书将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执行。
三、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怎么解读? 严格按照简府发〔2017〕 26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三)点“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读书将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执行,关于“聘用”的解释权不在我单位。
四、大人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不在住房安置范围的,小孩是否纳入住房安置? 严格按照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二)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户籍关系在被征收土地村组的子女”执行。
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未能进行电话联系。如仍有疑问,可咨询空港新城管委会,咨询电话: 028-27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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