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同一法院两次判决截然不同!
2017年11月24日,在德阳体育场车展上我在德阳万路运业雪铁龙4S店预订了一辆1.6T白色天逸C5时尚型SUV汽车。因怕买到库存车、二手车、展车等其它旧车,在订车时我向销售人员特别强调要2017年11月24日以后出厂的新车,绝对不要展车、旧车、二手车等,并签下订车合同。然而,商家最终还是采取欺诈的方式将一辆展车交付给我。被我发现后多次与其协商解决无果,遂投诉至消协,仍未能解决,最终诉至法院。
2018年9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判决万路运业“退一赔三”, 四川消委会也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万路运业不服,向德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院做出民事裁定,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该案经德阳市旌阳区法院重审,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认定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驳回我提出的撤销与被告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三倍购车款等诉讼请求。从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再审结果明显可以看出,判决不尊重基本事实,避重就轻、偷换概念,很多方面不能自圆其说,为欺诈行为开脱责任。对此,我非常不解,依法请求法院判后释法说理,然而主办法官仅以“这是审委会意见,不服还可上诉”为由答非所问,闪烁其词 ,回避释法说理。结合维权过程中的一些“插曲”,我有理由认为该案显失公正涉嫌“人情案”、“关系案”,而且目前的走向确是应验了某关联人当初威胁言语“我们检察院、法院都有人,这个案子你注定败诉”!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始终相信党,相信国家,相信公平正义,坚信邪不压正,因此也将依法维权到底。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正本清源,捍卫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