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本人于2017年开始在都江堰市上善熙负一楼的蓝色空间游泳俱乐部购买了共计差不多130节左右的私教课(具体记不清楚了,前后购买三次),期间更换了两次教练,由于健身房管理不善导致教练全部走人,最后就剩下一个在健身房自己卖课的教练,长达半年之久没人联系过我上课,无人问津,还余48节课,共计10560元整,这期间我一直联系之前在他们那儿上过班的我的教练帮我告知管理人员要求退课,他们一直拖延,不予理睬。大概2019年10月开始我向成都市12315投诉,寻求帮助,都江堰的工作人员一直采取的我投诉一次就和我联系一次的稳定效率给我反馈与对方的协调进程:第一次随便给我个电话号码让我去联系负责人,对方说找他没用,失败;第二次说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又失败;第三次工作人员说可以依法不受理我的投诉,又失败;我说请帮我联系负责人我们当面处理,工作人员说不用,他们来协调,如此周旋了前后差不多两个月时间,于大概上周告知我健身房方面给他们出示了一份书面通知书说不接受调解,我感觉工作人员一直在设法让我走其他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让我不要麻烦他,我想问消费者协会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无良商家何时能退还我的钱?求助
接投诉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调查,此件已多次重复投诉,12315工作人员也为双方多次协商,您坚持要求退款而被投诉方负责人长期不在都江堰市,只能通过电话沟通。被投诉方开始愿意参与调解,希望协商处理此事,表示可以在约定范围内为投诉人更换私教教练直至投诉人满意,但您表示已在其他健身房开课,要求退款;后被投诉方表示可以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部分款项,您不同意,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对于消费纠纷的调解,12315在2020年01月01日之前依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之后依据的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但您始终要求12315一定要为其追回款项。12315工作人员多次告知投诉人,已经12315调解过的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不予受理,建议其采取司法手段,投诉人不认可。后您要求12315再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现场调解,12315工作人员在联系被投诉方负责人时,其表示不再接受调解,并于第2日委托其公司员工向12315递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拒绝调解。12315工作人员只能告知投诉人此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您不认可。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