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近期不准有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有保险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严重影响了老百姓出行的刚性需求,搞的怨声载道,叫苦不迭。低速电动车有着环保、小巧等特点,在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交通压力极大的出行环境中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规范上路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发生老百姓积极支持,但是希望从源头解决,准生产、销售,不准老百姓使用有何道理可言?交警执法目的绝不仅仅是粗暴地扣车、罚款……。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办法,还老百姓出行方便。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公安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车辆”含义,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围,其生产企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管理后方可登记注册;驾驶人应具备相应的机动驾驶资格;根据《道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市无权制定关于电动车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您反映的从源头解决生产、销售问题已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正在研究制定开展低速电动车整治专项行动。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1月2日11时,与您联系,您表示满意。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88742071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