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南充退还新房团购费的限定时间是2019年10月1日后,这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我在一品江城2018年8月订购的住房一套,2018年11月才鉴定购房合同,其中有两万不计入房价总额,另开一张收据为2万团购费,这样的新房销售合法合规不?